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制定)县城、重点建制镇(恭城镇)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污水处理费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县(区)城、重点建制镇的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并于2016年底前落实到位。已经达到最低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2、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后续建设和正常运营的需要。我县2008年11月按全区标准0.8元/m3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9年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成本的不断增加,配套管网不断完善,污水处理费已不能保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营的需要。经县物价局对污水处理企业2014-2016年度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监审,污水处理单位平均成本为0.9845元/m3,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标准0.80元/m3未能弥补污水处理运营成本。通过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后续建设和正常运营。
3、调整(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需要。
调整(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促进水污染防治,加强污水处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具体措施。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引导用水多的用户调整用水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水。
二、调整(制定)县城、重点建制镇(恭城镇)城区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是什么?怎么收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桂林市11个县中目前有9个县(未含我县)均已调整了污水处理费,其中居民用户平均价格为0.95元/m3,非居民用户征收平均价格为1.19元/m3,参考周边县城区污水处理费价格水平,并依照桂价费[2012]66号“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核定”的规定,按4%成本利润率核定我县污水处理费平均价格为1.02元/m3,并据此测算出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户按0.93元/m3,非居民用水户按1.20元/m3。征收方式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以用户用水量按月计收并分别明列,从2017年12月县自来水公司抄见用水户的用水量起执行。
三、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的范围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是指居民住宅居家生活用水,包括集体宿舍和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的居家生活的用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所需的用水,
四、此次调整(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对居民和非居民支出的影响
根据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数据,2016年底县城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户数12610户,合计用水257万吨,户均月用水16.98吨;非居民用水户452户,合计用水123万吨,户均月用水226.77吨。县城、重点建制镇(恭城镇)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按居民0.93元/m3、非居民1.20元/m3调整(制定)后,居民用水户每月增加支出为2.21元,对居民生活费支出影响不大;非居民用水户平均每户每月增加支出90.71元,影响不大。
恭城瑶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