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政办〔2018〕29号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列入县级重点监督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43号)规定,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列入2018年市级重点监管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市政办电〔2018〕11号)要求,为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性事故,进一步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保障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莲花镇田厂十字路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等9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列为2018年县级重点监督整改对象。现将隐患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九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工作要求
(一)莲花镇田厂十字路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车流量大,车辆和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商贩占道经营现象严重,易造成道路堵塞、拥挤、发生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设红、绿、黄灯交通信号控制灯,规范车辆及行人行为意识,加强日常联合整治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杜绝占道经营现象。
整改责任单位:恭城公路局、莲花镇人民政府
整改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陈峰 周世平
监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监管负责人:刘科林
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办、县安全监管局
(二)中石化恭城分公司所属栗木加油站、虎尾加油站、城西加油站、莲花加油站重大雷击事故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防雷装置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地方防雷规范标准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整改责任单位:中石化广西桂林恭城分公司
整改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蒙文清
监管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监管负责人:邓树荣
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办、县安全监管局
(三)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燕新加油站重大雷击事故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防雷装置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地方防雷规范标准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整改责任单位: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燕新加油站
整改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陈海龙
监管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监管负责人:邓树荣
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办、县安全监管局
(四)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平安加油站重大雷击事故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防雷装置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地方防雷规范标准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整改责任单位: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平安加油站
整改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陈海龙
监管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监管负责人:邓树荣
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办、县安全监管局
(五)栗木镇良溪村红砖厂无人管理、歪斜烟囱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红砖厂长期无人管理,厂内烟囱歪斜有倒塌危险,给过往行人或进入厂内人畜构成严重威胁。
整改要求:拆除歪斜烟囱。
整改责任单位:栗木镇人民政府(因砖厂被法院查封,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整改责任单位)
整改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唐衡中
监管责任单位:县安全监管局
监管负责人:何永强
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办
(六)高铁站蟠龙村尾出行易出事故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高铁站道路平直,与蟠龙村道路出口交叉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蟠龙村道增设让行标杆、进站路设置慢行标杆。
整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平安乡人民政府
整改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唐荣平 陈君
监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监管负责人:刘科林
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办、县安全监管局
(七)西治公路k7+500m路段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路肩墙倾斜、局部墙体坍塌。
整改要求:路基墙维修加固。
整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西岭镇人民政府
整改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唐荣平 向纯光
监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监管负责人:刘科林
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办、安全监管局
(八)广西有色栗木矿业有限公司广富山矿产资源非法盗采引发的隐患
隐患情况:广富山矿产资源非法盗采引发的安全隐患严重,广富山山体不牢固稳定,极易发生落石、大面积崩塌,造成人员伤亡。
整改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设置危险禁区,严禁人员入内;充分利用已安装好的摄像头,加强夜间监管;做好长效整治。
整改责任单位:广西有色栗木矿业有限公司
整改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朱小波
监管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栗木镇人民政府
监管负责人:刘毅飞 唐衡中
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办、县安全监管局
(九)民族机关幼儿园转体育馆方向十字路口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民族机关幼儿园转体育馆方向十字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设置减速带。
整改责任单位:县市容局
整改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整改责任人:麦克
监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监管负责人:刘科林
督办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办、县安全监管局
二、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乡(镇)及主管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主体,各整改责任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通过隐患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二)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职责,督办单位、监管单位及其负责人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三)落实隐患整治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隐患整改竣工后,要按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对验收不合格或整改未完成的,要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进行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要进一步加强巩固,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对整改不力或未进行整改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按时报送整改情况。各整改责任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整改工作情况报县安委办(多个整改责任单位的由排名第一位的单位负责报送);乡(镇)、村两级重点隐患点由各乡(镇)按要求确定,制定整改方案报县安委办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向县安委办报送整改工作情况。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