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为加快我县旅游业跨越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恭城瑶族自治县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3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园林路8号(邮政编码:5425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clyj002@163.com。
联系人:宋光利,联系电话:0773-8214133。
恭城瑶族自治县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旅游业跨越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本县的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区(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
(二)民间资金和本县以外的资金在本县投资旅游业的建设项目。
(三)在我县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涉旅企业工作的旅游从业人员。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等级旅游景区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国家AAAA级、国家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2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度假区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新评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奖励;经评定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乡村旅游区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经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评定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经评定为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经评定为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旅游特色小镇
达到国家AAAAA旅游景区标准,通过自治区考评组验收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星级旅游饭店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度假型五星级旅游饭店增加奖励100万元,国际品牌五星级旅游饭店增加奖励100万元。经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度假型旅游饭店增加奖励50万元。
(六)星级农家乐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经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评定为五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经评定为四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星级汽车营地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经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评定为五星级汽车营地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经评定为四星级汽车营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经评定为三星级汽车营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经评定为二星级汽车营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八)等级旅游厕所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对精品旅游线路沿线新创建的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非精品旅游线路沿线新创建的AAA级、AA级、A级级旅游厕所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旅行社及旅游从业人员
1.旅行社
凡在恭城县内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代表的旅行社,在恭城县内正常开展旅游地接业务一年以上的,依据申请顺序,对前五家每家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
凡向恭城县输送二日游(行程中须含三庙一馆)的旅行社,年度累计游客量达到2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的,按每人5元给予奖励;3000人(含)以上4000人以下的,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4000人(含)以上6000人以下的,按每人15元给予奖励;6000人(含)以上8000人以下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8000人(含)以上10000人以下的,按每人25元奖励;100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30元奖励。
凡向恭城县输送一日游(行程中须含三庙一馆)的旅游社,奖励金额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4进行发放(具体人数由旅游主管部门核准)。景区(三庙一馆)门票10(含)张以上可享受团购标准价,30人(含)以上的团另外享受10张团购票免1张政策。
2.旅游从业人员
凡在恭城县内工商部门注册的旅游企业从事旅游工作满3年,新获得国家高级导游资格证或外语导游资格证且继续在本县旅游企业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新获得国家中级导游资格证且继续在本县旅游企业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新获得国家初级导游资格证且继续在本县旅游企业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每人分别一次性给予4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凡已获得国家国家高级导游资格证或外语导游资格证、中级导游资格证、初级导游资格证且继续在本县旅游企业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审合格的,每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2000元、1500元奖励。
3.其他人员
凡在恭城县内投资、工作的人员,在国家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行业劳动技能比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在自治区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级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行业劳动技能比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在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组织的旅游行业劳动技能比赛中获得个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十)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对新增生产或经营恭城特色的旅游纪念商品、工艺品的厂家、家庭作坊、商店,且商品种类丰富,包装实用大方,销售服务周到,生产或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奖励金以奖代补,用于产品研发、包装设计和宣传等方面)。对新评的自治区级旅游购物示范点(大型购物店),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在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
(十一)其他奖励
对全县旅游业产生重大作用、意义和影响的旅游企业、项目、品牌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三、附则
(一)本细则所有奖励资金均从自治区专项奖励资金及自治县融资平台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资金中列支。
(二)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根据需要查看奖励和优惠政策申报的旅游企业相关账簿、凭证和原始单据等资料时,各旅游企业应积极配合,对于申报奖励和优惠政策的旅行社另行制定考评办法。
(三)申报奖励和优惠政策的旅游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联合申报奖励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在全行业中通报,并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四)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漏税、侵权、欺诈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旅游企业或个人,不享受当年奖励政策和优惠政策。
(五)使用财政资金或旅游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或其它事项,不列入本细则奖励范围。
(六)本细则奖励项目及标准(一)-(八)项奖励项目所得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工程。
(七)各奖励项目获奖评定公示完无异议后3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八)本细则由恭城瑶族自治县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