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2018年1-6月)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1-6月农药) | ||||||||||
填报单位: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恭农(农药)罚[2018]1号 | 将高毒农药用于瓜果生产的病虫害防治一案 | 罗勤思 | 自家果园使用高毒农药甲拌磷用于瓜果生产的病虫害防治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甲拌磷农药产品;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持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恭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2018年4月24日 | 已结案 | ||
2 | 恭农(农药)罚[2018]2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栗木镇金丰园农资经营部 | 91450332MA5KB89R49 | 黄汛光 | 销售的灭多威·高农药产品的农药名称和毒性标注不符合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灭多威?高农药产品;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伍元整(¥85元); 3. 没收违法经营的灭多威?高(PD20093153)农药产品35瓶; 4.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 |
持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恭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2018年4月24日 | 已结案 |
3 | 恭农(农药)罚[2018]3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莲花镇玉明农资经营部 | 91450332MA5KBLUNON | 贝荣端 | 销售的70%氧乐果(PD85142-9)农药产品的剂型和毒性标注不符合规定,40%氧乐果(PD20097586)农药产品的毒性标注不符合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70%氧乐果(PD85142-9)和40%氧乐果(PD20097586);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捌元整(¥358元); 3. 没收违法经营的70%氧乐果(PD85142-9)农药产品5瓶和40%氧乐果(PD20097586)农药产品39瓶; 4.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
持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恭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2018年4月27日 | 已结案 |
4 | 恭农(农药)罚[2018]4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莲花镇莲红农资经营部 | 91450332MA5KD26P37 | 朱毅伦 | 销售的吡虫·灭多威农药产品的毒性标注不符合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吡虫?灭多威农药产品;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陆元整(¥1056元); 3. 没收违法经营的吡虫?灭多威农药产品67包; 4.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
持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恭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2018年4月27日 | 已结案 |
5 | 恭农(农药)罚[2018]5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 | 莲花镇怿欢农资经营部 | 91450332MA5KEEWTX6 | 朱怿欢 | 销售的马拉·灭多威农药产品的毒性标注不符合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马拉?灭多威农药产品; 2.没收违法经营的马拉?灭多威农药产品20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 |
持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恭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2018年4月27日 | 已结案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表(1-6月肥料) | ||||||||||
填报单位: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恭农(肥料)罚[2018]1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 | 西岭乡亚军农资经营部 | 91450332MA5KB8E567 | 李永荣 | 销售的微生物肥(2013)准字(1086)号、微生物肥(2013)准字(1037)号、微生物肥(2013)准字(1020)号三款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持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恭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2018年4月27日 | 已结案 |
2 | 恭农(肥料)罚[2018]2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 | 恭城县科邦植保有限公司 | 91450332680113817N | 陈 强 | 销售川农肥(2016)准字5134号、川农肥(2016)准字5134号两款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1.警告; 2.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元整(¥5020元)。 |
持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恭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2018年4月26日 | 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