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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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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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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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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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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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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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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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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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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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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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县恭城镇燕新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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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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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390996 |
监督电话 |
0773—8390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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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实施,2009年1月29日修改,2016年8月25日修改,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33)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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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集体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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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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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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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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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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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二日前。 |
承诺办结 时限 |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二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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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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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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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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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1、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2、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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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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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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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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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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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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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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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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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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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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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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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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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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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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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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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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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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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