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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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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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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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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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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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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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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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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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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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镇燕新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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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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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390996 |
监督电话 |
0773—8390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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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实施,2009年1月29日修改,2016年8月25日修改,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通过,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2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 (三)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四)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典当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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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开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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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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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实施,2009年1月29日修改,2016年8月25日修改,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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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实施,2009年1月29日修改,2016年8月25日修改,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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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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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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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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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通过,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2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 (三)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四)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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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通过,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2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 (二)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三)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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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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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第十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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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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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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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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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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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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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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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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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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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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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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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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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达因旅馆业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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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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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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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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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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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