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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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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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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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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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子项名称 |
首次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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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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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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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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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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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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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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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16 |
监督电话 |
0773-82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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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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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恭城瑶族自治县辖区内在村卫生室(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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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该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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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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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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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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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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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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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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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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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申请注册的执业范围与拟执业机构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证件、证明材料符合审批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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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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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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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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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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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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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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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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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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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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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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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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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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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问:有哪些情形不予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答:(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有什么区别? 问:有哪情形要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答:(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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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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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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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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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首次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