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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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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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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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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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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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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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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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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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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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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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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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13223 |
监督电话 |
0773-8212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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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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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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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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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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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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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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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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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补充耕地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 5.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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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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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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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参照1-3) 2.材料要求:(参照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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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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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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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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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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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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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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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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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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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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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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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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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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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哪些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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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地预审阶段是否还要进行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工作? 答:根据桂国土资规【2016】9号文第二条第三点的规定,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不再对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和供地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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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地预审批文的有效期多久? 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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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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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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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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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建设用地预审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图片)
1-2.申请材料目录
1-3.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审批表(图片)
1-4.关于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图片)
1-5.建设用地预审批文样本(图片)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