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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24 11:12   打印文章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取水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恭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1号政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夏)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冬)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212909

监督电话

0773—8220750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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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在本县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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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流域机构、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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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

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

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3/d,农业≥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m3/d,农业≥10 m3/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3/d,农业≥6 m3/s。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取水。

5.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

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取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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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恭城县水利局负责审批本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自治区、设区的市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所有取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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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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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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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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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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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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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取水水源论证;3、用水合理性论证;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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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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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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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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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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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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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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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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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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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哪些取水项目不需要办理取水申请?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除此之外,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2. 市级审批的项目,要不要到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答:不需要。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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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法定材料);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验收阶段责任:验收取水设施,发放取水许可证;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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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附件:1.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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