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印山南路一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213000、8359940 监督电话 0773—8220750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2015年11月4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3 实施对象 恭城瑶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县共同管理 15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2015年11月4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16 行使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2015年11月4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除具备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3.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4.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7.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8.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9.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10.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11.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12.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实地核查。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2.材料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1)设立分支机构说明。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联系方式。(2)委托生产种子情况说明:包括被委托方名称、负责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委托生产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可列表说明。(3)委托代销种子:包括被委托方名称、被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数量等,可列表说明。(4)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包括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数量等,可列表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列表说明。 相关设施设备的实景照片应清晰、完整,使用彩色打印,每页纸最多制作2张图片,并在图片下方标注设施设备的说明。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品种名称必须与申请表及审定证书名称一致。 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应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植物检疫部门于申请当年出具,需写明计划生产的作物种类。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审核机关组织核查小组对申请企业人员、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小组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3.核查小组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申请企业的技术人员,经营场所,检验、加工、储藏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核实申请材料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有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与网上同步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应当在哪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业务? 答:企业所在地为本市叠彩区、秀峰区、象山区,七星区范围内的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受理;在以上区域以外的由所在地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 生产经营哪些种子可以不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如何变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续办? 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决定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