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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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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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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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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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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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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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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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地质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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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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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印山南路2号恭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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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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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28 |
监督电话 |
0773-8219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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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施行,2013年12月4日修改)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 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如实 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2009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第一点(四):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附件2第79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年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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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采矿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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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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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2012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第一点(一):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一点(二):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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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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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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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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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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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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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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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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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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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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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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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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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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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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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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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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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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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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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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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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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审批条件是什么?
采矿权人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无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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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收到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决定阶段责任:校验合格的,做出年审合格决定。 校验不合格,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注销其探矿权资质资格。 4.送达阶段责任:将加盖公章探矿权年审合格发放至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校验后对其从事探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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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许可证校验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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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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