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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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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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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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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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排污许可 |
子项名称 |
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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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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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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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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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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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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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6:3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夏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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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2080(窗口咨询电话)/2221865(业务科室咨询电话) |
监督电话 |
0773—8210588(单位投诉受理电话)/8220750(所在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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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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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恭城瑶族自治县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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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两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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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排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本辖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五)已成立具有环保审批职能的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市县,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由环保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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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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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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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
承诺办结 时限 |
14日。14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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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第十九条规定,核发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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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承诺书范文本详见附件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4;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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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
办结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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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排污许可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1. 申请表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 文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承诺书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文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2.《承诺书》经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 3.《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为原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为原件或复印件。 4.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现场核查。标准如下: (一)生产设施填报完整性; (二)环保处理设施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 (三)是否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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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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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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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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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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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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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见附件7、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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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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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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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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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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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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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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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答:《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许可证》: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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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网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答: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申请填报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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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收费吗? 答:办理排污许可证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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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2.审查责任: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等文件要求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排污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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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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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申请填报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
附件包括:1.排污许可申请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承诺书
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5.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6.排污许可证(正本)
7.排污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