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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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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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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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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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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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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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县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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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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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县地税局 恭城税务分局: 莲花税务分局 嘉会税务分局 栗木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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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恭城县财政局、恭城县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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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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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时间(5-10月) 上午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工作时间(11-4月)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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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法规税政股:8216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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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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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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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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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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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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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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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由恭城县地方税务局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经县级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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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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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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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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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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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详见附件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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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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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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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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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3.申请书应使用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申请书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件应有本人签名或加盖“与原件无异”章、公司印章;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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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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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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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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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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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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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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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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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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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址:www.gxd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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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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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可网上支付。(网银支付,需签订三方扣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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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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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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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哪些情形下,应取消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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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申请。 2.审核决定责任:按照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和标准,由财政、地税、国税三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结果定期予以公布。 3.事后监管责任: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取消其资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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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遭受较大损失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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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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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4.同意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
附件: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