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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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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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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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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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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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容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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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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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容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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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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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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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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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359913 |
监督电话 |
0773—8222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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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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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恭城县辖区范围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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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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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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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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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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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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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 (三)不能严重影响公众生活秩序; (四)不能对城市园林绿化事业造成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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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一)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申请材料为: 1.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申请表(1份)(原件);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二)其它原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的申请材料为: 1.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申请表(1份)(原件); 2.临时占用方案(包括面积、时间、防护措施、恢复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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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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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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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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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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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1.临时占用绿地费:1元/天/平方 2.园林设施损害费:按设施修复价格的2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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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2.桂价费字[2001]3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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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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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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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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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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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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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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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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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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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摊点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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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需要多长时间办理? 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定办结时限为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6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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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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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文件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许可文件的; 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申请人收费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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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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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