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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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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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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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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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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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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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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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安监局相关业务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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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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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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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10月31日) 9:00—12:00 14:30—17:00 冬季(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9:00—12:00 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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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12779 |
监督电话 |
0773—8359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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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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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桂林市行政区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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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委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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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4号),自治区安监局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给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实施。 市辖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自治区安监局的委托: 市安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企业;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m3 及以上的尾矿库;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以及桂林市辖城区(含开发区)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m3的尾矿库;年设计生产能力大于10万吨的页岩、砂页岩、采砂、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粘土等露天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市辖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自治区安监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露天矿山、设计总库容小于100万m3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由桂林市辖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制证。 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以及不需要爆破作业可直接铲装的页岩、砂页岩、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不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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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由桂林市安监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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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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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45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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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09年4月30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10.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 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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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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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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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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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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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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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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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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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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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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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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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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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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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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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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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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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是否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答:对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企业以及不需要爆破作业可直接铲装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以下的页岩、砂页岩、采砂、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粘土等露天开采企业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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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作业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在矿山进行承包采掘作业并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才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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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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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发现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6.擅自增设、变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增项、迁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补领证书、证书更正程序或条件的; 7.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8.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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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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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空白)
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6.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查内容
7.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流程
8.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流程
附件: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