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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15 11:22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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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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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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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收养登记

子项名称

   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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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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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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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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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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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恭城镇滨江苑九区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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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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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220609

监督电话

0773—821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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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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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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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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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恭城县民政局负责恭城县辖区内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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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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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日。

承诺办

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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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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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收养登记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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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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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填写并本人签名、按手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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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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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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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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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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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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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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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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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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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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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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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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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如何出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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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申请责任:指导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收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主持送养人向收养人交接儿童仪式,负责督促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书和收养协议书。

3.审查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提供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等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同时对收养人提供的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进行查验,分别询问收养三方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做问询笔录。

4.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条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一致的,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作出同意决定的,通过孤残儿童安置信息系统输入收养人相关信息,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打印收养登记证。

5.颁证责任:为收养人颁发收养登记证、,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6.监管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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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2.不坚持原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礼物;

4.对业务涉及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影响工作质量;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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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附件内容:1. 收养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 收养登记申请书(空表)4.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空表)5.收养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6.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收养登记表格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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