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 ——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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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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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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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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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子项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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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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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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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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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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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政务中心二楼食药监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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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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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359938 |
监督电话 |
0773-82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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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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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在恭城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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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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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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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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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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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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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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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填写范本)》(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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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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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按照《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两个部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完整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各项内容,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签名,以表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需更改时,可采取不同颜色的“划改”方式,并在划改处的上方注明更改日期和签(章),保证能看清划改前的内容,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或A3幅面纸对开,正面印制; 4.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两页以上的,还应加盖完整的骑缝公章(无公章的由填写人按右手拇指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幅面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详见“桂食药监规〔2017〕2号”文附件6)执行,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内容: 1.生产与加工场所(7项); 2.设备设施(7项); 3.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2项); 4.人员要求(3项); 5.规章制度及台帐要求(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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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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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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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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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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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1.《是/否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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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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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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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两者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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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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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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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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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审批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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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需要注意《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类别,并按如下两种方式,查询了解是否有增加的禁止生产加工的新类别和品种: a)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b)致电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773-8983385。 (2)在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时,如何准确填写“加工食品类别名称”和“加工食品品种明细”这个两栏目的内容? 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公告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列明的类别和品种明细,结合实际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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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电子版),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登记的,送达不予登记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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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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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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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填写
范本)》;
附件:1.食品小作坊登记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