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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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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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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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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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非机动车登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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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桂林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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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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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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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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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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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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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15323 |
监督电话 |
0773-8217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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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0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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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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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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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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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0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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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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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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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桂公(交管)〔2013〕188号)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号牌、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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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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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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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或受委托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销售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它材料的审查标准 粘贴的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标识,需完整可辨认。 二、审查方式:查验车辆。标准如下: 1、查验车辆外观、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者汽车机号码;2、车辆无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者汽油机号码的,或者号码不便识别的,可以粘贴号码标识,属于号码不便识别的,粘贴的号码标识应当与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或者汽油机号码一致;3、与本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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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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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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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一、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①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工本费8元/块;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工本费2元/块 二、机动车轮椅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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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桂价费函【201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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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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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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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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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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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可预约。电话/网络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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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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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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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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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有哪些情形不能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答:(一)未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 (二)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四)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可上路行驶吗? 答: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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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制作非机动车行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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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许可的; 3. 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9.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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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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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非机动车登记权力运行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空白)
4.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1.非机动车登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