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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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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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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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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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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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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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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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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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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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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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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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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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15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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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3-8217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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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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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且考试合格的自然人(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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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灌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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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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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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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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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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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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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考试合格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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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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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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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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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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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或受委托代理人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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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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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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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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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根据《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3号),经物价部门核定,核发驾驶证收费205元/每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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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关于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8]51号)、《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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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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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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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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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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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考试科目可互联网上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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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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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邮寄/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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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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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哪些情形不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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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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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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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许可的; 3. 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9.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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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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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流程图
2. 申请材料目录
3.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空白)
4.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