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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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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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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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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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婚姻登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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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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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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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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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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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恭城镇滨江苑九区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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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 夏季:15:00-18:00 冬季: 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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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8220608 |
监督电话 |
0773—8212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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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本辖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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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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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件》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本辖区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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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自治县本级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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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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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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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 (一)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二)离婚登记: 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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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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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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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填写并本人签名、按手印。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 2.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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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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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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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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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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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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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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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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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婚姻登记处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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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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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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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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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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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 答: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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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申请责任:指导申请人填写《声明书》。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复印、相片规格。 3.审查责任: 4.决定责任:对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一致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作出同意决定的,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申请人相关信息,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打印结婚证。 5.颁证责任:为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 6.监管责任:对外国人在华办理收养子女登记进行监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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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7.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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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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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1. 婚姻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婚姻登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