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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乡村区清洁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推动“美丽恭城”乡村建设活动走向法制化轨道。
3.学习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4.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5.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7.禁止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
8.禁止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10.禁止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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