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知识问答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为什么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答: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适用范围有何规定?
答: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3、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4、对于乡村清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5、哪些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6、乡村清洁工作,村民委员会重要职责是?
答: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7、哪些人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9、保洁员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0、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不得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四)不得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不得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在保障乡村饮用安全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12、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哪谁负责?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13、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由谁负责?
答: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14、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由谁负责?
答: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对乡村清洁工作经费投入有何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对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提高方面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对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18、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将受怎样的处罚?
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9、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0、村民可不可以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答:不可以。凡违反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何时施行?
答: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