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县投融资企业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自身经营需要,按县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研编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限额管理,项目预算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经项目主管负责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变更额度在 50 万元以下,由县投融资企业、建设单位、评审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单位意见进行会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县财政局备案;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依据上述程序提出明确意见,由项目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联系县领导审批实施。
第六条 项目勘测、可研报告编制、风险投资评估、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县投融资企业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市场信息签订合同,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报财政审批后支付。
第七条 县投融资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款由县投融资企业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征求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拨付方案,按资金拨付程序(参照恭政办阅〔2017〕24号、恭办阅〔2018〕8号文件执行)支付。
第八条 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 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将经审核的工程决算书和财务决算相关资料送县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条 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档案财务资料,按县政府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县投融资企业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文件,依照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按合同结算付款。质保期满,资产管理单位向县投融资企业出具工程项目质保合格证明后,县投融资企业按合同拨付质保金。
第十二条 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类项目经营收益全部缴入自治县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单独核算,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支出。
第十四条 县投融资企业建立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签批手续,依照本办法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委员会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县投融资企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暂执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