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投融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恭城瑶族自治县投融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6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拱辰东路88号(邮政编码:5425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zb8212484@163.com
联系人:谢庆国,联系电话:0773-82124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自治县投融资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投融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为获取未来收益,通过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公司股权或有价证券等资产所有权的让渡而获取另外一项资产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
(三)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县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成本不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九)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 自治县投融资企业对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和经营布局;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和对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对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自行决策投资行为的项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报告。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量化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特别是法律、财务方面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投融资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企业投资决策主体。投资项目要在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基础上,并征求法律顾问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投资方案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并由董事在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包括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投融资企业负责编制,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复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为主要内容,特别要突出项目的资金平衡、盈利预测、现金流平衡和其他要素平衡等内容。
第四章 投资审核
第十一条 县投融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审核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备案制与核准制。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主业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二)单项主业投资金额低于500万元的,由企业自主决策,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三)单项非主业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县投融资企业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并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四)单项非主业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由企业自主决策,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五)二级及以下公司的投资,需报上一级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投融资企业应向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文件;
(二)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四)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
(七)有关合同(或协议)草案;
(八)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九)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
(十)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和预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由投融资企业自行决策的投资事项,须在做出投资决策后1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
(五)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
(六)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七)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八)有关合同、章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县政府核准的投资事项,企业自核准之日一年内未实施,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对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20%或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投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说明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全部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每个季度后15天内上报本季度企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等。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企业对县政府或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结果,15日内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的投资项目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实施后评价及监督检查管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的,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可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企业应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预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审慎开展投资业务,完善、规范内部决策和控制体系,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除经批准的专业投资公司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投资活动检查结果及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文件的,由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等原因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阶段)负责人和企业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企业自主决策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决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暂执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