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区残联《关于做好2017年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及(市政办〔2012〕22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
意见采纳:已与配合此《办法》工作的相关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同时还通过县政府网站平台征求公众意见。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无意见,公众也无意见或建议。
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区、市政策,将2013年出台的,已不符合现在实际情况的《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上学资助办法》修改成《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上学资助办法》。
主要内容:恭城瑶族自治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上学资助。
涉及范围:资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县辖区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在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成人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执行标准:在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学年补助800元;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年补助600元;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中专)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年补助8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及以上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成人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
注意事项:无
关键词诠释:残疾学生:户籍在本县辖区内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在校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户籍在本县辖区内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且为精准扶贫贫困户或低保户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子女。
惠民利民举措:此《办法》的出台能使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享受到上学的资助。
新旧政策差异:(一)2013年《办法》制定时尚未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对“贫困”的界定未作出评定标准,各乡镇在具体执行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残疾学生均给予资助。自2015年起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后,对于“贫困”有了明确的认定标准。据此标准执行,只能补助到低保户残疾学生和贫困建档立卡户残疾学生,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残疾学生就得不到相关资助,部分原来得到资助的残疾学生将不能继续得到资助。(二)修改后的《办法》出台后将惠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享受此助学政策,而且完全按照区、市政策落实到位。